军用航空与防务
国防动员基本知识

  国防动员是长期、复杂的国家性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国防动员大致萌芽于原始社会后期,从奴隶社会后期逐渐形成,至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才发展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防动员。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防动员走向成熟。

  我国的国防动员体制是在借鉴苏联国防动员体制,继承我党战争动员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来的,其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1949-1955年为应急性探索时期,1956-1962年为仿苏全面建设时期,1962-1978年为非常发展时期,1978-1993年为恢复调整时期,1994年至今为充实完善时期。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在各地设立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国防动员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等职能从省军区系统调整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防动员基本上由军事机关“一肩挑”、唱“独角戏”的局面。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各地以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基础组建国防动员办公室,承担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的职能。

  国防动员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行为。国防动员按照措施可以分为动员准备和动员组织两个部分。

  国防动员是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源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用于应对战争和其他安全威胁,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防实力、厚实国防基础的战略性工程,包含四层含义:国防动员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国家一切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实质是转化,功能是应战、应急、服务。

  国防动员领域比较广泛,总体上可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动员、装备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等。其中经济动员、交通动员、装备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等也统称为国民经济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主体和核心,通常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将武装力量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常备军动员和后备力量动员,也就是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动员及民兵动员等。

  动员在国防动员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影响到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的进程和结局。主要内容是实施有效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作和外交活动动员。目的是为了统一军民思想,凝聚国内社会力量,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激发军民的战斗意志。

  经济动员是赢得战争及其他安全威胁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主要内容将国民经济体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应急时)状态,涉及工业、农业、商业贸易、财政金融、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动员实施。

  人民防空在战时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一面盾牌。人民防空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扩建人防专业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组织民众疏散掩蔽,配合防空作战,对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消除空袭后果。

  交通动员在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交通动员的主要任务是为动员输送、军队机动、物资供应、居民疏散、工厂和机关的转移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按运输方式通常包括铁路运输动员、公路运输动员、水路运输动员、航空运输动员和管道运输动员等。

  装备动员是现代战争或安全威胁背景下国防动员的重点,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生产动员,民用装备动员,装备保障力量动员,装备科研动员等。

  科技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应用新兴科学技术,动员科研机构、科研设施、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研制武装力量继续的武器装备;为军队培养、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而为实施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提供科技保障。

  信息动员主要体现在以获取对方情报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侦察动员和以提高通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邮电通信动员。为确保信息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原则,发展军民两用信息技术,建设用于信息防护的工程设施,开展新型设备器材储备,加强对电磁频谱资源的管理。现代战争中敌我双方对抗及其他安全威胁中的应对处置愈来愈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国防动员正是将国家战争潜力转化为实力的关键环节,是应对战争或军事威胁的战略保障,也是应对紧急状态或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同时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

  我们经常讲到的“国防动员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经第十一届全国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属第一层次的涉及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国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总体上看,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动员体系与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国防动员涵盖、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涉及军队和地方诸多部门,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具体体现到各章之中,特别是对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如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既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民用资源征用的义务,又规定免于征用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体现了维护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

  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

  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4、居民要学习人防知识和防护技能,掌握防空警报,人防标志、人防工程、紧急疏散及应急自防、自救、自消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居民要根据人防部门的通知,分步进行家庭和个人的防空应急准备,指定家庭应急方案,参加人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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